TCFD 的衡量标准和目标支柱建议公司披露用于评估和管理相关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如果此类信息是重要的。
投资者想知道什么?
- 公司战略和业务模式与披露的衡量标准和目标之间的关系。
- 业绩趋势,以便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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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组织根据其战略和风险管理流程评估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所使用的衡量标准。
考虑包括以下讨论
- 哪些绩效指标用于评估和管理与气候相关的重大财务风险和机遇?
- 公司是否衡量与气候相关的机遇,例如来自为低碳经济设计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 公司是否制定了内部碳价格?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关于衡量标准、目标和过渡计划的指南》强调了七类旨在支持可比性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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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范围 1、范围 2 和(如适用)范围 3 的温室气体 (GHG) 排放量及相关风险。
考虑包括以下方面的讨论
- 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温室气体议定书的相关范围细分。
- 描述与企业相关的价值链(范围 3)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排放量或计算这些排放量的计划。
- 温室气体计算的相关方法、估算技术和任何数据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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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组织用于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目标,以及对照目标的绩效。
考虑包括以下讨论
- 公司如何制定和宣传与气候相关的绩效目标?
- 公司的目标是否与预期的监管要求、市场限制或其他目标一致?
- 披露内容是否明确说明目标是绝对目标还是基于强度的目标、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以及衡量进展的基准年?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关于指标、目标和过渡计划的指南》强调了有效披露气候相关目标的关键特征,包括临时目标的重要性。
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 气候相关披露》草案将治理披露作为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的四大支柱之一(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度量和目标)。您应该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 草案《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并阅读。本战略部分与即将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 气候相关披露》草案中治理支柱下的主要建议保持一致,有助于贵公司为根据新准则进行披露做好准备。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第一套《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包含关于气候变化的特定主题准则 ESRS E1 Climate Change,公司应将其与贯穿各领域的 ESRS 2 General Disclosures 中要求的一般披露一起实施。以下是该标准的摘录,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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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
关于气候相关披露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将风险管理披露作为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的四大支柱之一(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气候相关披露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1》一般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一并阅读。
ISS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 气候相关披露(节选)
指标和目标
27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指标和目标的目的,是使通用财务报告的用户能够了解一个实体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表现,包括在实现其设定的任何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法律或法规要求其达到的任何目标方面的进展。
28 为实现这一目标,实体应披露
(a) 与跨行业指标类别相关的信息(见第29-31段);
(b) 与特定商业模式、活动或参与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行业性指标(见第 32 段);以及
(c) 实体为减轻或适应气候相关风险或利用气候相关机遇而设定的目标,以 及法律或规章要求实体达到的任何目标,包括治理机构或管理层用于衡量实 现这些目标进展情况的指标(见第 33-37 段)。
与气候相关的衡量标准
29 实体应披露与以下跨行业度量类别相关的信息
(a) 温室气体--实体应
(i) 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見第 B19 至 B22 段),分類為
(1) 范围 1 温室气体排放;
(2) 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以及
(3) 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
(ii) 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量:(ii)按照《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标准》(2004 年)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除非管辖当局或实体上市的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见第 B23-B25 段);
(iii) 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的衡量方法(见第B26-B29段),包括
(1) 該實體用於計量溫室氣體排放的計量方法、輸入和假設;
(2)企业选择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输入和假设的原因;以及
(3) 该实体在报告期内对测量方法、输入和假设所做的任何更改及其原因;
(iv) 对于按照第 29(a)(i)(1)-(2)段披露的范围 1 和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以下方面对排放量进行分类:
(1) 合并会计集团(例如,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体,该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以及
(2) 不包括在第 29(a)(iv)(1)段的其他被投資方(例如,對於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的實體而言,這些被投資方包括聯營公司、合資企業和非綜合附屬公司);
(v) 对于按照第 29(a)(i)(2)段披露的范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披露其基于地点的范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供关于任何合同文书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了解实体的范畴 2 温室气体排放量(见第 B30-B31 段);以及
(vi) 对于按照第 29(a)(i)(3)段披露的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参照第 B32-B57 段,披露
(1) 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价值链(范围 3)核算和报告标准(2011 年)中描述的范围 3 类别,披露该实体衡量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所包括的类别;以及
(2) 如果实体的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关于实体的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或与投资相关的排放(融资排放)的额外信息(见第B58-B63段);
(b) 与气候相关的过渡风险--易受与气候相关的过渡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数量和百分比;
(c) 与气候相关的有形风险--易受与气候相关的有形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数 量和百分比;
(d) 与气候相关的机遇--与气候相关机遇相一致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数量和百分比;
(e) 资本部署--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部署的资本支出、融资或投资额;
(f) 内部碳价格--实体应披露
(i) 解释该实体是否以及如何在决策中应用碳价格(例如,投资决策、转让定价和情景分析);以及
(ii) 該實體用以評估其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每公噸溫室氣體排放價格;
(g) 薪酬--实体应披露
(i) 说明是否以及如何将与气候相关的考虑因素纳入高管薪酬(另见第 6(a)(v)段);以及
(ii) 当期确认的高管薪酬中与气候相关因素挂钩的百分比。
30 在准备披露信息以满足第 29(b)-(d)段的要求时,实体应使用其在报告日可获得的所有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而无需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
31 在准备披露以满足第 29(b)-(g)段的要求时,实体应参考第 B64-B65 段。
32 企业应披露与一个或多个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参与某一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联的行业性指标。在确定实体披露的行业性指标时,实体应参考并考虑与《实施 IFRS S2 的行业性指南》中描述的披露主题相关的行业性指标的适用性。
复制相关目标
33 实体应披露其为监测实现战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与气候相关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以及法律或法规要求其达到的任何目标,包括任何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对于每个目标,实体应披露
(a) 用于设定目标的衡量标准(见第 B66-B67 段);
(b) 目标的目的( 如缓解、适应或符合基于科学的倡议);
(c) 目标适用于实体的哪一部分(例如,目标是适用于整个实体,还是仅适 用于实体的一部分,如特定业务单位或特定地理区域);
(d) 目标的适用期;
(e) 衡量进展情况的基期;
(f) 任何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
(g) 如果是量化目标,是绝对目标还是强度目标;以及
(h) 最新的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包括该协议产生的管辖承诺,如何为该目标提供信息。
34 实体应披露信息,说明其设定和审查每一具体目标的方法,以及如何监测每一具体目标的进展情况,包括
(a) 目标和设定目标的方法是否经过第三方验证;
(b) 实体审查目标的程序;
(c) 用于监测实现目标进展情况的衡量标准;以及
(d) 对目标的任何修订及对修订的解释。
35 实体应披露其在每一气候相关目标方面的绩效信息,以及对实体绩效趋势或变化的分析。
36 对于按照第33-35 段披露的每一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一实体应披露
(a) 目标涵盖哪些温室气体。
(b) 目标是否涵盖范围 1、范围 2 或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
(c) 目标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还是温室气体排放净量目标。如果实体披露的是温室气体净排放目标,则还需单独披露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见第 B68-B69 段)。
(d) 目标是否采用部门去碳化方法得出。
(e) 实体计划使用碳信用额抵消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目标。在解释碳信用额的计划使用时,实体应参照第B70-B71段披露信息,包括
(i) 实现任何温室气体净排放目标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依赖碳入计量的使用;
(ii) 由哪个(些)第三方计划对碳信用进行核实或认证;
(iii) 碳信用的类型,包括基本抵消是以自然为基础还是以技术碳清除为基础,以及基本抵消是通过碳减少还是碳清除来实现;以及
(iv) 任何其他必要因素,以便通用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该实体计划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 可信性和完整性(例如,关于碳抵消永久性的假设)。
37 在确定和披露用于设定和监测实现第33-34段所述目标进展的指标时,实体应参考并考虑跨行业指标(见第29段)和基于行业的指标(见第32段)的适用性,包括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中描述的指标,或以其他方式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要求的指标。
来源:ISSBISS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S2 气候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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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E1--气候变化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有关于气候变化的特定主题标准,其中包括作为气候相关披露四大支柱之一的治理披露(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会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它应与贯穿各领域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第 2 条 "一般披露"中要求的一般披露一并实施。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E1--气候变化(例外)
ESRS 2 一般披露
12.本节的要求应与《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第 2 版第 2 章 "治理"、第 3 章 "战略 "和第 4 章 "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 "中的披露要求一并阅读和应用。由此产生的披露信息应与 ESRS 2 要求的披露信息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列报,但 ESRS 2 SBM-3 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及其与战略和商业模式的相互作用除外,根据 ESRS2 第 46 段的规定,企业可将这些披露信息与本主题标准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一起列报。
披露要求 E1-6 - 总范围 1、2、3 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44.企业应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45 为单位披露:(a) 范围 1 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b) 范围 2 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c) 范围 3 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及 (d)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45.第 44 段中关于以下方面的披露要求的目标是(a) 第 44(a)段所要求的範圍 1 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是為了讓 業務實體了解其對氣候變化的直接影響,以及其溫室氣體 排放總量中受排放交易計劃規管的比例。(b) 第 44(b)段所要求的範圍 2 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是為了讓企業 了解其能源消耗對氣候變化的間接影響,不論能源是從外 部購買或取得。(c) 第 44(c)段所要求的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是為了了解企業在 範圍 1 和 2 溫室氣體排放以外,在其上下游價值鏈所產生的溫室 氣體排放。对许多企业而言,范畴 3 温室气体排放可能是其温室气体清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转型风险的重要驱动因素。(d) 第 44 (d)段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为了让人们全面了解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这些排放是来自企业自身的运营,还是来自上游和下游的价值链。这种披露是根据企业的气候相关目标和欧盟政策目标衡量温室气体减排进展的前提条件。要了解企业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也需要该披露要求中的信息。
46.在披露第 44 段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时,企业应参考《欧洲社会报告准则 1》第 62 至 67 段。原则上,作为企业上下游价值链一部分的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ESRS 1 第 67 段)不限于所持股权份额。对于其联营公司、合资企业、未合并的子公司(投资实体)和不通过实体结构的联合合同安排(即共同控制的业务和资产),企业应根据其对它们的业务控制程度纳入温室气体排放量。
47.如果报告企业及其上下游价值链的构成定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披露这些变化,并解释其对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可比性的影响(即对当前报告期与上一报告期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比性的影响)。
48.第 44(a)段要求的范围 1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披露应包括(a) 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范畴 1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及 (b) 来自受监管排放交易计划的范畴 1 温室气体排放的百分比。
49.第44(b) 段要求披露的范围2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应包括(a) 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基于地点的范畴2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 (b) 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基于市场的范畴2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50.对于第44(a)和(b)段要求披露的范围1和范围2排放量,企业应进行信息分解,分别披露来自以下方面的排放量:(a)合并会计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b)被投资方,如联营公司、合资企业,或未完全并入合并会计集团财务报表的未合并子公司,以及不通过实体构建的联合合同安排(即共同控制的业务和资产),企业对其拥有经营控制权。
51.第 44(c)段要求披露的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应包括每个重要的范围 3 类别(即企业优先考虑的每个范围 3 类别)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二氧化碳当量公吨。
52.第 44(d)段要求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应为第 44(a)至(c)段要求的范围 1、2 和 3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披露应区分以下各项(a) 用基于地点的方法衡量的标的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 76 (b) 用基于市场的方法衡量的标的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基于净收入的温室气体密度
53.企业应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每净收入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54.第 53 段要求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披露應提供每淨收入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單位為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第 44 (d)段要求)。
55.企业应披露净收入金额(第 53 段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计算中的分母)与财务报 表中相关细列项目或附注的核对情况。资料来源点击此处查阅《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 E1 中有关气候变化的 "度量和目标 "部分全文。
自然相关财务披露特别工作组自然损失对企业现在和未来既是风险也是机遇。全球一半以上的经济产出--44 万亿美元的经济价值--都在一定程度或高度上依赖于自然。与自然相关的财务披露工作组(TNFD)于 2020 年 7 月宣布成立,旨在为各组织制定并提供风险管理和披露框架,以报告不断变化的与自然相关的风险并采取相应行动,最终目的是支持全球资金流从不利于自然的结果转向有利于自然的结果。2023 年 3 月,TNFD 根据 TCFD 的四大支柱结构,发布了第四版 TNFD 自然相关风险与机遇管理和披露框架测试版,以征求市场意见。